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男,1988年12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何**,女,1996年3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吴**,女,1988年9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再审申请人怀**因与被申请人任**、二审被上诉人柳*、伊犁某资***(以下简称伊犁某资***)、赵**及原审第三人何**、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3)新4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是伊犁某资***的法定代表人,我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应当对伊犁某资***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伊犁某资***成立于2019年12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