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为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萍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30000元,并支付利息(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78000元),并支付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