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女,1998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22)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一方始终明确《补偿协议》第三、第四、第五条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但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应当赡养和抚养的人员,其要求申请人履行与其本上收入完全不相符的赠与义务,并无任何法定道德义务以及法律支撑,被申请人自行设置的赠与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应认定为无效。被申请人系医学出身,将怀孕、人流全部嫁祸给申请人的伤害行为并不是这个...(本文书还有1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