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4000元及利息暂计76692元,合计740692元(以本金6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本金为637917.1元,被告已经给付127069.87元,下欠510847.23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被告做生意因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给付被告,2020年6月份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66.4万元借条。现原告急需用...(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