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二审案件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针对骆**的上诉请求,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装修残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骆**与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20日租期届满,双方并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装修残值如何补偿,故骆**要求明**赔偿装修剩余残值30000元,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骆**要求明**赔偿装修剩余残值30000元的诉讼请求,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返还家具家电。...(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