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马*、芦*、新疆壹方************(以下简称“壹方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马*、芦*、壹方阳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马**偿还本金128,070.32元,支付利息70,460.03元,以上本金和利息合计198,530.35元,并以借款本金128,070.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3.改判驳回景**对马*、芦*、壹方阳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仅主张了利息,没有主张任何违约金,而一审法院自行增加了逾期违约金,系超出诉讼请求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马**共计还款42笔,按照先息后本的折抵方式,自2018年6月1日起,未还本金应为128,070.32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2.一审法院将被涂改的2018年4月25日《本金逾期支付申请书》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上诉人并未就该证据中的涂改部分及不符合双方延期习惯的部分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有误。3.被上诉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上诉人马*、芦*、壹方阳光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芦*向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23日,被上诉人于2021年7月25日主张该房屋抵押担保已过期,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误。
景**辩称,请求维持原判利息和违约金总计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应当按照上限支付,被上诉人并未放弃主张违约...(本文书还有7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