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上诉人天津金泰**********(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金泰公司无需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是错误的。金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马**工资结算单》,因金泰公司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变造,故不具有真实性,该证据不再具有证据效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日工资240元,已经包括延时加班费、公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该认定有违基本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定节假日,应按照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双方就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认为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包括延时加班费,有违法律规定。
金...(本文书还有4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