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舜业******与被告浙江基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陶*(诉讼过程中,原告解除委托)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余**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5040元(违约金按每天820万的万分之三,共延期124天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1204元(详见损失清单,具体金额以评估鉴定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7日,经前期现场勘察与确认后,原告与被告签署《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原告将某项目桩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被告全面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已包含机械进退场及因运输道路的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桩机拆装工作内容和费用),处理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及相邻居民关系,合同总价为820万元,总工期为60日历天,自2022年5月15日开始至2022年7月15日完工,被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为确保工程顺利,工程所在的村在被告进场前即告知被告,相关车辆通过村道时应当避免打扰村民休息并避开村民进出高峰时段,文明施工。但被告在实际进场时,因车辆不按要求通行,与周*村民发生纠纷,其未实际进场,也没进行任何施工。2022年7月15日,《桩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届满,被告仍然未进场施工。2022年9月1...(本文书还有6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