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祁*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驾驶人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方*在案涉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重大过失;2.民法典侵权责任赔偿中雇员司机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情况,通常不认定为民事重大过失。雇员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责的,属于重大过失,雇员司机与雇主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雇员司机被认定为负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的,属于一般过失,仅由雇主承担责任;3.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方*被认定为同责,且不存在酒驾、毒...(本文书还有2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