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君健******(以下简称君健公司)诉被告杭州鑫光**********(以下简称鑫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红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1月25日进行了庭前会议,审理中本院准许原告君健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鑫光公司的相应财产并予实施。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2年1月4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葛红卫于同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5月6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同年5月23日进行了庭后会议。原告君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及被告鑫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君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鑫光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294309元及违约滞纳金194146元(以215...(本文书还有13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