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以下简称梅某斯二中)及一审第三人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其与梅某斯二中没有利息约定不当。案涉收据右上角记载10月1日计息2分利,原判决认定利息的记载并非在主文某,不能证实对转让利息达成一致,但法律没有规定不在主文约定的利息就无效。该收据性质是梅某斯二中记账凭证,梅某斯二中持有该收据原件,但拒不提供。其在另案中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梅某斯二中以账册被检察院带走为由未能提供,但梅某斯二中在另案中举示的新证据均应在该账册内,说明梅某斯二中持有该账册却拒不提供,应由梅某斯二中承担...(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