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6年4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苟*,男,1969年4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女,1970年10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系苟*的妻子。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因与被申请人王**、苟*、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4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农业*************申请再审称:1.撤销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42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王**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申请人构成不当得利,属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王...(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