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赣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蓉江新区********(以下简称品某乙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品某乙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某甲公司向品某乙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89840.12元,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倍lpr计算;2.由品某乙建材经营部负担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了某甲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的20万元货款,请予以查明并纠正。某甲公司及关联公司长期同品某乙建材经营部合作,所以相关的合同、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数量较为杂多。一审判决后,除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由某甲公司提供的已经向品某乙建材经营部支付的几笔货款付款回单外,某甲公司在核对双方发生交易以来全部的付款回单时发现还遗漏了一笔付款的回单未呈交给一审法院:即某甲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向品某乙建材经营部支付的20万元货款。并且,在品某乙建材经营部诉赣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23)赣0702民初****号案件中,也未计算到某乙公司己支付货款里面去。因此,某甲公司将在二审时提交该份新证据,以证明...(本文书还有5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