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拜城县某***********(以下简称:某某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原审第三人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周**,原审第三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拜城县某***********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82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亲属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送达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