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都建工********(以下简称成都建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中厦**********(以下简称中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成都建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均认定案涉三份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却未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内容判决,实际否定了合同的效力,导致判决错误。(二)中厦公司一审时只提供了部分证据,二审时未提交新的证据,也未进行质证,但判决书中却出现新证据。(三)预决算书中王**、陈*强并非合同指定的收货人,预决算书只是结算的参考依据,且注明“工程量属实,价款由公司预算部核定”,三份合同履行中也存在减少结算金额和价格下降的事实,不能成为直接的付款依据。(四)三份合同中均约定了具体的收货人,也约定收货人的签名仅仅作为参考依据,双方唯一的结算支付依据是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最终结...(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