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2798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以欠款本金427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本金时止)。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2022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8298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偿还了55000元,剩余427980元货款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板材,2021年1月14日经双方最后结算,被告共欠...(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