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油联智******(下称联智公司)诉被告贺*、薛*、霞**、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联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终止对位于江油市××镇××路××幢××单元××层××号房屋的执行措施,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2.依法判令确认位于江油市××镇××路××幢××单元××层××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贵院在办理被告贺*、薛*申请执行被告何**、霞**一案[执行案号:(2021)川0781执****号]时,轮候预查封了何**、霞**仅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案涉房屋。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就执行标的向贵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贵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川078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签收...(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