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违反法律规则,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原审判决只字未提,用人单位无证据予以证实,未能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二)案涉辞职申请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书写该份辞职申请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故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