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苏**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以下简称“广西三建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南宁市岭****(以下简称“岭林苗木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梁**、苏**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刘**存在“南宁市昆仑大道扩建工程一标段施工工程”的承包关系错误。(一)本案所涉“南宁市昆仑大道扩建工程(三塘下丹桥-五塘收费站)一标段施工”工程为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包人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协议书”“七、承诺2.”约定...(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