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李**与被上诉人广西壮族*********(以下简称“横州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横州市人民法院(2021)桂012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何**、李**上诉请求:一、撤销横州市人民法院(2021)桂0127民初****号民事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二、二审诉讼费由横州市公证处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规定体现两个法律精神,第一,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这里解决的是民事权利本身,而不是公证书效力)可提起民事诉讼;第二,不需要通过诉讼撤销公证书。上诉人考查诉讼法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的用法,认识和正确认定《公证书》中的利害关系...(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