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马**、马**与被告临沂市河*********(兴达养*场)、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被告胡**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马**、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2003年12月16日临沂市河东区福利酒精厂与临沂市河*********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2月16日,河东区福利酒精厂(法定代表人马**)与河东区兴达畜禽养*场(法定代表人胡**)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承包面积230亩,承包期限自2003年12月16日至2032年12月16日(南片150亩);自200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北片70亩),每年每亩330元,每年12月30日交下一年承包费。此合同签订的背景是2012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本文书还有3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