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榆中县定**************,擅自占用榆中县来紫堡乡冯*湾村李家庄社集体土地11亩(耕地)用于建设新农村房屋建设违法用地的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申请人榆中县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于2014年9月3日作出榆国土资执罚(2014)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义务,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申请人榆中县国****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执...(本文书还有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