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徐**与被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徐**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李*,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487.54元。王**部分计算方式:当事人自行垫付的医疗费2,868.88元,出院后护理费12,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17=850元,营养费20×(17+90)=2,140元,交通费20×17=340元。徐**部分计算方式:当事人自行垫付的医疗费1,886.26元,出院后护理费114.08×30=3,4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17=850元,营养费20×(17+30)=940元,交通费20×17=3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与徐**系夫妻关系。2023年7月8日10时左右,二人于某甲公司经营管理之瀚海北金商业中心购物,10时07分许,王**、徐**两人在搭乘扶梯时因扶梯扶手故障,导致其身体...(本文书还有5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