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汝城县某*******(以下简称某某机电公司)、枣庄市某*******(以下简称枣庄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3)湘10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某某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枣庄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边争争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申;2.判令某某机电公司和枣庄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李**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系某某机电公司与三十四标项目部签订,所购材料亦用于项目部,李**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或者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身份均...(本文书还有3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