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某某房地*****(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贵州华某***********(以下简称华某玖晟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任**、余**,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余**、被告华某玖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被告华某玖晟公司与刘**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某某公司为刘**办理2017年6月19日向某告华某玖晟公司所购并实际交付十五间门面产权登记手续;3.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华某玖晟公司系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政府路“永兴金街”项目的开发商,2015年9月6日,刘**与被告华某玖晟公司签订商铺内部认购书,以580000元价格购买被告华某玖晟公司开发的该项目的a1-5/a1-6号门面房,同日,刘**向某告华某玖晟公司交付了认筹金290000元2015年12月17日,刘**再次以550000元价格购买被告华某玖晟公司开发的该项目的b1-5/b1-6号门面房,并支付认购金280000元(其中10000元属于购房优惠)上述认购协议签订后,被告华某玖晟公司将门面交付给刘**后,刘**对...(本文书还有5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