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累计借款20284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活所需,于2020年2月17日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8988元,现已偿还8704元,剩余20284元至今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予偿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秦**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即:2020年2月17日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3月10日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3月11日微信转账1000元,2020年3月16日微信转账1000...(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