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孙**、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4)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4)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刘**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孙**承担事实和理由:**房屋买卖合同中支付房款、交付房屋为双方的对等给付义务,办理房屋产权证属于附属义务房屋在买卖...(本文书还有10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