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罗**提供vivo手机一部、iqoo手机一部给吴*田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罗**扣押上述二部手机。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的亲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愿意...(本文书还有4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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