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张*因与被上诉人保定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王**、周**、罗*、保定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保定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河北某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4)冀068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陈**、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本案中止审理或指令一审法院中止审理;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可一审法院关于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认定,但认为一审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而非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未能全面审查认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进而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一、从程序上看,除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外,本案还交织了其他应承担出资、董监高违背信义义务及横向人格否认等多维度的民事责任的主体,且上诉人已经财产保全了被上诉人某丙公司的财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一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多维度责任,驳回起诉的裁定变相免除了某丙公...(本文书还有3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