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运输公*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运输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某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但本案中,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是生产质量瑕疵,质量瑕疵与质量缺陷并不等同,一审法院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认定某保险公司免责,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某鉴定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于车辆起火原因的鉴定意见为1.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系副驾驶座位前工作台下方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发;2.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是车辆生产质量瑕疵。质量缺陷指的是产品缺乏合理安全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缺陷的判断标准为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质量瑕疵指的是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涉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瑕疵的判断标准是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他约定的品质。由此可见,质量缺陷是车辆本身存在问题,而质量瑕疵则是车辆的某些标准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两者并不等同。只有在产品是因本身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才能够免责,但案涉车辆并非因质量缺陷引发火灾,某保险...(本文书还有5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