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聂**、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粤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聂**因与被上诉人宋**、原审第三人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上诉请求:1.撤销(2022)粤0606民再****号判决,改判支持聂**全部诉讼请求,宋**支付聂**2020年1月-7月租金236600元、滞纳金47320元(20%每月计)、拖欠的水电费12991元,合计29691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宋**主张其于2020年4月中旬搬离厂房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宋**主张其于2020年4月中旬搬离,但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聂**已协商一致完成交接。即使宋**已离开案涉厂房,由于宋**没有与聂**进行交接,在无法确认案涉厂房内宋**的物品是否已搬离的情况下,聂**无法收回厂房,宋**应继续支付占有使用费。二、宋**搬离案涉厂房时未与聂**交接,聂**存在实际损失。聂**从某甲厂房后转租给宋**。在(2021)粤06民终****号案中,法院判决聂**向欧**支付2020年3月-2020年7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但按本案再审逻辑,次承租人宋**已于2020年4月中旬搬空,无人使用案涉厂房,即使没有完成交接手续,从此不再产生占有使用费。对于承租人聂**而言,无须再向出租人欧**支付占有使用费,因此本案再审判决与(2021)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相矛盾。因宋**未进行交接,欧**向聂**主张2020年4月-2020年7月的占有使用费,聂**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宋**承担。

    宋**辩称,一、一审判决已充分论述宋**在2020年4月17日前已搬迁完毕并通知聂**前往交接案涉厂房的理由,未能完成交接系聂**的...(本文书还有687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