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聂**因与被上诉人宋**、原审第三人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上诉请求:1.撤销(2022)粤0606民再****号判决,改判支持聂**全部诉讼请求,宋**支付聂**2020年1月-7月租金236600元、滞纳金47320元(20%每月计)、拖欠的水电费12991元,合计29691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宋**主张其于2020年4月中旬搬离厂房没有事实依据。虽然宋**主张其于2020年4月中旬搬离,但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聂**已协商一致完成交接。即使宋**已离开案涉厂房,由于宋**没有与聂**进行交接,在无法确认案涉厂房内宋**的物品是否已搬离的情况下,聂**无法收回厂房,宋**应继续支付占有使用费。二、宋**搬离案涉厂房时未与聂**交接,聂**存在实际损失。聂**从某甲厂房后转租给宋**。在(2021)粤06民终****号案中,法院判决聂**向欧**支付2020年3月-2020年7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但按本案再审逻辑,次承租人宋**已于2020年4月中旬搬空,无人使用案涉厂房,即使没有完成交接手续,从此不再产生占有使用费。对于承租人聂**而言,无须再向出租人欧**支付占有使用费,因此本案再审判决与(2021)粤06民终****号民事判决相矛盾。因宋**未进行交接,欧**向聂**主张2020年4月-2020年7月的占有使用费,聂**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宋**承担。
宋**辩称,一、一审判决已充分论述宋**在2020年4月17日前已搬迁完毕并通知聂**前往交接案涉厂房的理由,未能完成交接系聂**的...(本文书还有6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