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资兴市成*******(以下简称成诚公司)与被告郴州东江*******(以下简称东江湖酒业)、杨**、贺*、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诚公司的委诉讼托代理人朱**,被告东江湖酒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李**、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江湖酒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5031974.60元;2.判令被告东江湖酒业以1503197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38%向原告支付利息(含罚息),计算时间从2019年6月27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东江湖酒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万元;4.判令被告杨**、贺*、李**、王**对被告东江湖酒业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东江湖酒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兴市支行借款时提供的抵押物继续享有抵押权;6.如五被告不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时,判决原告对被告东江湖酒业、杨**、贺*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兴市支行借款时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7.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由五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18年4月,被告东江湖酒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兴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年利率5.568%,逾期还款,加收30%的罚息,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兴支行依约向被告东江湖酒业发放贷款1500万元。被告东江湖酒业、杨**、贺*等为方便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兴市支行处办理贷款,与该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被告东江湖酒业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告杨**、贺*名下的三套房屋为抵押物,...(本文书还有7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