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汪**、高*,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10495.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利息为20733.58元、罚息为534.71元,2023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前述金额暂共计831763.47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查询费、邮寄费、公告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提供的位于某市某**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诉...(本文书还有3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