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与被上诉人韦**、商**、商**、商**、商**、原审被告农**、原审第三人陈*、郑**、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2022)桂01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覃*上诉请求:一、撤销横州市人民法院(2022)桂01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事项,依法改判。二、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商**与原审被告农**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商**2016年向第三人转出的180万元,及案外人覃*、杨*志转入商**账户的517040元,认定本案130万元借贷成立,判令上诉人对未实际交付、非同一借贷关系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错误的。案涉借款130万元未实际交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判,应予改判。
2、上诉人于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向被上诉人商**微信转账,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曾支付本案借款利息,判令上诉人继续履行担保责任是错误的。
3、原借贷保证期间已过,上诉人非自愿对商**与农**的借贷重新担保,一审判令上诉人对未实际交付的、以及已过保证期间的借贷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商**的单方发言,认定上诉人同意代原审被告农**还款并承担保证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二、三、四项,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韦**、商**、商**、商**、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农**偿还韦**、商**、商**、商**、商**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9月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共计611175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农**支付韦**、商**、商**、商**、商**律师服务代理费83842元;3.判令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覃*、农**负担。...(本文书还有8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