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东宁博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8日、2018年3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被告东宁博智******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东宁博智******、吴**给付原告欠款4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东宁博智******(以下简称为博智公司)系经营木材加工销售的公司,且系个人独资公司,被告吴**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博智公司经营期间,被告博智公司多次从原告处赊购固化剂等加工原料。经双方结算,至2017年1月9日,被告博智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450000元,被告博智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协议一份。该货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与二被告就给付货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庭...(本文书还有3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