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伟祥公司)与被告欧**、中山市东*************(以下简称东锐第三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0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7月16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为53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镀的原材料,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货款。2021年10月和11月,原告共向*被告供应货物价值531505.65元,两被告仍尚欠货款700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变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