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由上海市xx局青浦分局于2020年9月17日通过云端系统线索报案至凯里市xx局。其后,被告人聂*被成都铁路xx局贵阳xx处凯里南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凯里南站验证验票口抓获归案,被告人肖**被丹寨县xx局龙泉派出所民警在丹寨县迎宾馆**房间抓获归案,被告人熊**、王**、罗*、肖**经凯里市xx局口头传唤到案。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熊**、肖**、王**、罗*、肖**五人共同出资成立的金箔平台服务中心,会员编号原为813620(会员姓名熊**),后变更为813620a(会员姓名肖**)。被告人肖**已向经其介绍参与本案投资的部分亲友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合法有效,证明内...(本文书还有1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