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冯**因与被上诉人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4)粤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吴**在一审中提出的对曾**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吴**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吴**所提供的其与曾**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依据,认定曾**已同意解除了其与吴**双方之间关于利源201船经营的合伙关系,并同意退还20万合伙出资款给吴**,属于认定...(本文书还有13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