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杜**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20)沪0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杜**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曦、检察官助理朱*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杜**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王****楼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卡》、《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挡获经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刑事判决书》,证人胡某、丁*、王*、高*、李*2、李*3、李*4、李*5、李*6、赵*、杜某1、杜某2的证言,被告人杜**、杜**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杜**、杜**系同乡,两人于1997年9、10月间至广东省广州市打工并随后前来本市,后因经济拮据而共谋实施抢劫。同年10月13日晚,杜**、杜**在本市普陀区xx路、交xx...(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