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濉溪县某*********与被告确山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濉溪县某*********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确山县某*********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濉溪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8511元(计算至2024年10月21日,从2024年10月22日起继续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5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环保设备,于2021年8月17日出具欠条确认欠被告货款90万元,于2021年10月23日出具欠条确认欠被告货款14万元,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付款10万元,于2022年6月10日以砖抵货款30万元。被告以原告未支付货款为由,向确山县法院起诉货款104万元,但没有扣...(本文书还有3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