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柯桥**********诉被告绍兴市千*********、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原告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执行。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绍兴市千*********法定代表人亦即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绍兴市千*********支付给原告280000元货款,并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20年2月5日,经双方...(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