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瞿鑫独任审理。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保险代偿款34130.88元(其中剩余本金33430.09元,贷款利息653.75元,逾期罚息47.04元);2.被告支付逾期的保费共计5560.69元【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30日(80天),1481.09+1529.85元/月×2+1529.85元/月÷30×20】;3.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全部款项39691.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