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傅**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3)闽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上诉请求:一、撤销龙*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未将被上诉人对现场进行勘察及对钢构进行改动的事实进行认定,属于遗漏认定事实,该遗漏事实对本案责任认定存在重大关联性。
被上诉人在承接安装雨棚项目时对钢架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在被上诉人告知上诉人符合安装条件,上诉人才委托被上诉人安装雨棚,并且被上诉人根据现场情况设计的电动雨棚。被上诉人应当对钢架承载力等进行审查,也有义务...(本文书还有3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