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茶陵支行”)与被告罗**、肖**、彭**、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0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茶陵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肖**、彭**、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茶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退还原告中国邮政***************281000元本金和利息损失2409965元(以28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9年8月16日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共计650天),并以年利率4.75%为标准支付利息至上列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告肖**、被告彭**和被告刘**对被告罗**应退还的上列全部本息承担连带返还义务。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被告罗...(本文书还有3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