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某**(以下简称睢宁县某**)不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证职责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睢宁县某**的出庭应诉负责人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赵**系江苏省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青春社区居民。赵*1(已故)系赵**父亲,赵*2系赵**弟弟。1994年8月25日,睢宁县人民政府向赵*1颁发土地承包证一份,该证显示:户主姓名为赵*1,承包人口为5人,承包大洼1.48亩、柏汪南1.5亩、东路南1.81亩、老棉地1.19亩、新路北0.23亩、老棉地1.2亩。2000年8月25日,睢宁县人民政府向赵**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该证显示:户主姓名为赵**,承包耕地7...(本文书还有2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