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汪**、青海昌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
贾**诉称,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295525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9411.78元(以人民币29552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计,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3年5月6日,要求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汪**系青海昌恒**********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股人。2022年9月6日汪**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建工”)签订西海镇高原美丽示范镇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机械租赁合同,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期间,贾**将其自有的三台洒水车,车牌号分别为×××、×××、×××租赁给...(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