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公司仅需向孙*支付工程款59045.24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孙*向某公司赔偿损失162976.95元;3.一审、二审受理费由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忽略了某公司支付的1253668.82元(14张不合格的发票)工程款中是含税的工程款。孙*向某公司开具了不合格的发票14张,发票的总金额为1253668.82元,而1253668.82元的工程款某公司已支付。一审庭审中,孙*也确认该笔款是含税的工程款,其后期也没有开具合格的发票给某公司,因此计算工程款时应当扣减合同中约定的税金10%,即125366.88元。故某公司应向孙*支付的工程款为59045.24元。二、孙*开具不合格的发票责任在于其,某公司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一审庭审中,孙*承认其开具了14张不合格异常的发票给某公司,因该发票导致某公司被税局两次预警,致使其信用评级下降,该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及难以弥补。某公司损失的增值税162976.95元应由孙*承担。
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公司向孙*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万元;2.某公司向孙*支付利息,利息以21万元为本金,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孙*赔偿某公司因孙*开...(本文书还有6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