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对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查明及梳理的事实如下:
2021年7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马**等要求某乙公司、深圳某某公司、天津某某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诉争92%股权以8,581,739.32元价格转让给马**等的系列仲裁请求。2021年7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向某乙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2021年7月26日,某乙公司召集某甲公司临时股东会议,作出本案股东会决议。2021年8月16日,某乙公司向深圳某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某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以诉争92%股权为案外人袁*对深圳某某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2年1月6日,深圳某某公司起诉案外人袁*及某乙公司,要求袁*赔偿损失8,229,744元等,某乙公司履行上述《担保承诺函》载明的担保责任。
2022年3月1日,宁河法院出具(2022)津0117民初****号调解书,...(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