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戴**,被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庭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谢**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谢**在一审中要求对木工装模工程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复函要求法院明确鉴定内容,但一审法院未对鉴定申请作出处理。本案应当进行鉴定。一审采信证据不当,高**申请的证人和其有利害关系。2.高**将木工装模工程分包给谢**,其民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一审法院采信的结算书并非谢**本人书写。谢**虽签名,但系在高**欺骗和胁迫下所写,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结算书上也为“暂做结算”,...(本文书还有3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