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华*******为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33375.4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3375.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5日起算,按同期lpr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2月13日始,被告陆**原告购买三批拉链,原告通过物流向被告交付了货物。2023年4月7日,经双方微信对账,被告确认尚欠货款333375.4元。嗣后,该款被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单、物流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的庭审陈...(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